阿波罗 2008-1-26 20:03
公共场所吸烟拟罚50 不设检查员的场所罚五千
2008-01-26 07:26 来源:北京青年报
《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若干规定》开始征求民意
本报讯 昨日起到2月1日,《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若干规定》(送审稿)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开征民意。《规定》中首次提出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设立检查员,及时劝阻、制止吸烟者。
《规定》对禁止吸烟的场所分类概括。其中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中等专业学校、技术学校、体育场馆、健身场所、商店、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、图书馆、电影院、音乐厅、博物馆等科教、文化、艺术场所禁止在室内和室外吸烟。医院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的办公、会议场所和卫生间禁止室内吸烟,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。此外,公共汽车、长途汽车、出租车、旅游车、中巴车、地铁、轻轨、火车、飞机等交通工具内及其站台、等候室、售票厅室内均禁止吸烟。
如果市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,将处以50元以下罚款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如果没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,或者没有设立检查员对场所内禁止吸烟情况进行检查,及时劝阻、制止吸烟者,将被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